性?这指导案例不是说下面的法院必须得参照判决吗?”
直播间里的其他观众也都在那里好奇,对啊,周律之前也讲过的,最高法有过一个这方面的规定。
周云笑道:“之前我确实说过,最高法有过这方面的规定,就是那个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这里面确实规定了说,如果检索到指导案例的,要参照指导案例做出判决。”
“同样,最高法还出了一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这个规定的第十九条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这里我来给大家稍微做一点扩展,首先明确一点,这两个文件,看起来形式上是司法解释,但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周云大概解释了一下,最高法和最高检拥有另类“立法权”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这一条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从形式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法律是要严格讲逻辑的,层层推进,是什么就是什么,那么很显然的一点,除了这四种之外,其他的那些个,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司法解释。
包括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及后面那个工作规程。
然后,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要有一定流程的,而且在出台后三十日内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才是一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所以其实很多被冠以意见、纪要等等之类的司法文件,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更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备案的。
比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你看它第60条的规定说,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
说白了这就是几个部门坐一块协商出来的,效力应该算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而且这些意见,确实对补漏洞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法学界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还是有质疑,认为其其价值输出和权利来源有问题,有僭越立法权之嫌。
“咳咳,扯远了,我们回到那个案例指导的规定中来,按理说
点击读下一页,继续阅读 左柚姜楠 作品《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第448章 死脑子别乱想,不可能有刑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