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多少时间内供认才为自首的时限规定,本案也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认后没有及时录制笔录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对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已掌握被告人的罪行,根据疑点有利被告人原则,当对自首能否存在疑问时且公诉机关不能进行一步提供证据说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自首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及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律师说完看向宁致远。
“我明白了,根据你说的要认定为自首的关键,拿来对标下我现在的情况是,首先,承办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到了公司提供的部分犯罪事实;第二点,从公司找我谈话到我被抓,中间有大量的时间我可以去自首的,但没有,且我在被抓以后,承办也并不认为我是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的。所有的这些我都没有办法找到证据,所以,自首这一块也就不用再浪费精力了对吗。”宁致远带着一些不确定的语气问道。
“我是这么觉得的,但你知道吗?你家里人也在自己不断的去了解你这个案件的具体案例啦、可以有的辩护方向啦,等等,他们在外面渠道多,不像你在里面接触不到,信件里也不能提及跟你案件有关的内容,不然你肯定收不到的,对吧。
这次我过来,你家里人说,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受贿罪一般是在诡秘的、局外人无法知晓的情形下进行的,而且由于利益相关,犯罪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或坚不吐实,致使案件在侦破、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由于无法获取必要的充分证据而不得不撤销立案,不了了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的自首均适用特别宽大处理的原则,这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有积极的意义,真正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这也是我国立法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的生动体现。
你家里人觉得既然宏观上对于你的这类罪名在司法认定自首的情况上都放宽了条件,就一定拜托我在跟你沟通后根据实际情况看,有没有可能找个切入点尝试下。”律师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