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的第一个阶段,其不同于主要从事证明活动的审判阶段,对于案件事实,侦查实现的是从无到有的过程,更多的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活动。
随着证据审查证明标准的上升,使得侦查工作要融入更多的证明工作,这无疑给侦查工作增加了更多的工作任务。为了保留并继续发挥侦查工作的优势,应该充分保证侦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为了保留侦查工作天然的优势性,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使侦查工作继续体现其高效的价值,也同时给与了以下几方面的保障工作。
首先,给予侦查机关充分的资源配置保障,保证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时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配置以及合理的侦查工作办案期限,以便于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达到符合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的高度;
其次,不可盲目提高或降低逮捕的标准。在侦查阶段,以查缉犯罪嫌疑人为重要的侦破结点,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侦查讯问、补充收集证据以及查明其他犯罪事实等工作的开展。
逮捕的基本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于其中的‘证据’的标准不宜畸高,更不可盲目上升至审判环节的标准。同时,在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保证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权力,以及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合理使用,从而充分保障侦查所需的必要且合理的时间;
再者,要保证侦查机关充分行使侦查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在‘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实践中领悟出来的改革举措,但‘去侦查中心化’并不代表一杆子否认了侦查的作用,更不可因此而限制侦查权,相反要充分保障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
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合理扩大’侦查权,‘合理扩权’不是使侦查权凌驾于检察权与审判权之上,而是使得‘权力’与‘职责’相适应,即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侦查权应得到及时、有效的保证。
随着对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证据质量要求的提高,在侦查机关任务难度加大的同时,还应保证其有相应的合理的‘权力’以帮助其顺利地开展侦查工作。还是一样的道理,你说承办在拷你的时候太紧了,你提了要求,他们帮你松了没有?如果有的话,也没什么问题啊”,宋律师说道。
“是的,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我也清楚的了解了,关